甘肃政法大学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7人,其中,管理岗10人,专业技术岗27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博士研究生为1981年6月15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为1986年6月15日以后出生。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3.学历层次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其中,应聘人员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方向)应当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方向)一致。
4.教学岗和管理岗应聘考生须为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5.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7月31日前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
(2)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且未过处分期的。
(3)曾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有篡改、伪造人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
(6)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7)有师德失范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2021年6月18日— 24日)
应聘人员登录网站(http://rsbm.gsupl.edu.cn )进入报名系统注册,填写报名资料,提交报名申请。注册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报名申请须真实、准确、有效,一经提交不可修改。
(二)资格初审(2021年6月18日— 25日)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报名系统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者通过初审,初审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复审。应聘人员可在6月25日前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名截止前,已通过资格初审或报名申请尚未审核的人员,不能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岗位。应聘人员在最后一天(6月24日)报名,如因未通过审查而导致无法改报其他岗位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报名缴费(2021年 6月26日— 28日)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报名费150元。规定时间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复审、发放准考证(2021年7月2日-3日)
1.复审时间:7月2日-3日(8:30—17:00)
2.复审地点:甘肃政法大学行政楼3楼303室。
3.复审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正面免冠同底1寸证件照(彩照)2张。②已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凭所在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进行资格复审,证明需注明学历层次、专业名称及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内容,证明由所在学校研究生学位或学籍主管部门盖章(所属学院证明无效);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报考教学岗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报考辅导员岗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党员证明材料(由组织关系所在党委或党总支出具)。⑤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无报到证的须提供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证明(离职证明、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本人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须真实、准确。对不符合应聘条件、提供虚假材料、不能按时参加复审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
5.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领取准考证。准考证为应聘人员参加招聘考试的必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五)笔试(2021年 7月4日)
1.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参加笔试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两证不全者不予参加。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同一岗位不低于参加笔试人数与计划招聘数的3∶1,不足3∶1的,管理岗和辅导员岗将减少招聘计划至达到开考比例,减少后仍达不到的,取消该招聘计划;教学岗和教辅岗由学校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60分。减少招聘计划的,发布补充公告,并在笔试前书面通知应聘者。未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笔试委托第三方命题,采取闭卷形式,实行百分制。教学岗或教辅岗考试范围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及时事政治、文案写作、计算机基础知识等;辅导员岗考试范围为辅导员业务知识及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时事政治、文案写作、计算机基础知识等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和综合知识等;管理岗考试范围为行政职业能力及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时事政治、文案写作、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布。
(六)面试人选确定、发放面试通知书
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同一岗位以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招聘数3:1的比例确定,不足3∶1的,由学校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60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布,于2021年7月7日08:00至18:00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笔试准考证原件在学校人事处领取《面试通知书》。面试时间、地点及面试时应携带的证件以《面试通知书》为准。未按规定时间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心理测评、面试
1.进入面试人员均须参加心理测评。心理测评运用标准化量表测试,以考察考生的性情、意志、品质以及反应等心理素质,作为人职匹配度的参考依据。
2.报考教学岗的应聘人员,面试包括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各占面试成绩的50%。其他应聘人员,仅进行综合素质测试,实行百分制,占面试成绩的100%。职业能力测试采用讲课的方式进行,讲课内容为应聘岗位核心课程内容,具体内容及课件由应聘人员自行确定,讲课时间为20分钟以内。综合素质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委托第三方命题,专业技术岗重点测试考生从事招聘岗位工作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管理岗重点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
3.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应聘人员签字确认。
具体心理测评与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八)总成绩确定
教学岗: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职业能力测试成绩×5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50%)×40%
其他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100%)×40%
总成绩按比例计算并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排名为先,若面试成绩仍并列时,通过综合素质测试加试的方式进行确定。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布。
(九)体检
体检人员按照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以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时间、地点由学校电话(短信)通知应聘人员,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在三甲综合医院进行,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体检不合格者须参加复检,复检一般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十)考察
学校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体检合格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及德、能、勤、绩、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考察结论。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十一)公示
学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影响聘用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因公示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十二)备案
对公示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为拟聘人员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十三)审批和聘用
对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后的拟聘人员,学校办理审批聘用手续。按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规定时间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者不予审批聘用。
三、疫情防控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聘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甘肃省及学校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配合防控工作者,学校有权取消其本次考试及聘用资格。
1.为避免人群聚集,家长、陪同人员和校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区。
2.所有应聘人员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及健康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温。体温正常且“健康码”显示为“绿码”的,可参加考试;体温正常且“健康码”显示为“黄码”的,持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证明,可参加考试;“健康码”显示为“红码”以及连续三次测温超过37.3℃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所有应聘人员进入学校时自备且全程佩戴口罩,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1米以上)。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考试考务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2.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划定考试范围,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
3.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4.本次招聘全程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人事处咨询电话:0931-7601469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 0931-7602851
附件:甘肃政法大学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列表
甘肃政法大学
2021年6月15日
原文出处:
https://rsc.gsupl.edu.cn/info/1021/2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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