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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师范大学诚聘海内外优秀人才公告

2017-12-06 14:35 来源: 留学人才网整理 作者: liuxuehr

重庆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师范大学,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现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优秀人才。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核和考察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计划118人,具体岗位、相应条件等详细情况见《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公开招聘人才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

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国外境外高校获得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格修养。勤奋务实,敏而好学,乐于奉献,有事业心、责任感。

(二)知识能力条件

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知识储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1.教学科研岗

(1)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学习成绩优秀。

(2)有良好的教学方法、教学技巧和教学效果。

(3)对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有较准确的把握,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和一定的学术成就,学术潜力较大。

2. 其他专业技术岗和专职辅导员岗

(1)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较高的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水平。

(2)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三)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体检办法见本简章相关内容)。

(四)年龄、学历等其他条件

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即指197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后面依此类推),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其中有5年及以上全职相应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40周岁),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硕士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副高职称的硕士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岗位条件有特别规定的按《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公开招聘人才岗位一览表》(附件1-1)相关要求执行。

(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和其他必备条件。

五、报名

(一)报名方式

1.每人只能填报一个岗位。

2.通过网络报名,应聘者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公开招聘人才应聘表》(附件1-2),并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文件打包成一个压缩文件提交,压缩文件命名为“姓名+学历+职称+所学专业+应聘部门+应聘岗位名称+留学人才网-liuxuehr.com”同时发送至学校人事处邮箱(cqnursc@126.com)和二级用人单位指定电子邮箱(联系方式见附件1-1)报名为有效。应聘专职辅导员岗的仅需将以上材料发送至学校人事处邮箱cqnursc@126.com(申请时请注明信息来源于“留学人才网-liuxuehr.com”)。

(二)报名时间

1.教学科研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即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2.专职辅导员岗:第一轮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第一轮报名期结束后,招聘人数不足时,可进行第二轮报名、考核。第二轮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六、考试考核

(一)考试考核时间

1.教学科研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

根据报名情况,各二级用人单位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各二级用人单位初定考核时间并报人事处同意后,由二级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具体时间、地点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2.专职辅导员岗

第一轮报名时间截止后,根据报名情况,由人事处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由人事处汇同学生处确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后,由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第一轮报名时间截止后,招聘人数不足时,再进行第二轮报名、考核工作。第二轮考核具体时间、地点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所有岗位现场考核时须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包括:①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最后学历及学位证书(如系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在校证明材料;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等;②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学术成果原件及复印件,若科研论文被收录的须带收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辅导员须提供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证明材料)。

(二)考试考核方式及要求

1.教学科研岗

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各二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教师(各二级用人单位参与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教务处和人事处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工作;分值100分。

考核方式:讲课、面试、学术答辩等。

教学科研岗总成绩=考核成绩。

2.其他专业技术岗

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由二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教师、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人事处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工作;分值100分。

考核方式:专业知识笔试、实验、实作、面试等。

其他专业技术岗总成绩=考核成绩。

3.专职辅导员岗

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学生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人、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人事处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工作;分值100分。

考核方式:综合知识笔试、面试等。

专职辅导员岗位总成绩=考核成绩。所有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所有岗位(教学科研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专职辅导员岗)的应聘人员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测试,心理测试为参考,不纳入总成绩。

七、体检

体检由重庆师范大学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根据拟招聘岗位人数及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业资格、面试、笔试、专业测试成绩高者优先确定。考核总成绩不足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学校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学校不予聘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不再递补。考察环节以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九、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师范大学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总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等。

十、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重庆师范大学提出拟聘用意见,送重庆市教委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录用的人员,由重庆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第一个聘用期限为8年),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属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应及时签订三方协议书,待毕业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1个月之内。1个月后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

博士应届毕业生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并提交应聘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证书(境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报到。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聘用资格。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凡招聘计划中,聘用人员符合重庆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待遇;符合重庆师范大学接收博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我校博士引进的相关待遇。(相关文件可在重庆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查询。)

新进专职辅导员岗博士入校后岗位归属辅导员教师岗,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我校博士引进的相关待遇。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聘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

(一)人事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老师、李老师;

联系电话:023-65363480;

电子邮箱:cqnursc@126.com。(申请时请注明信息来源于“留学人才网-liuxuehr.com”)

(二)本简章由重庆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公开招聘人才岗位一览表
2.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公开招聘人才应聘表

重庆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待遇

博士引进待遇

1.安家费:30万元,报到并正式入职后一次性拨付。

2.科研启动费: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 6万元;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如系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则增加1万元。

对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所需要的特别优秀的博士学位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其实际学术水平,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给予学校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待遇。

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荣誉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1.聘期内免费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校内经适用住房一套(清水房,下同),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6万/月住房补贴。 2.特殊补贴300万元,第一周年发 120万元,其余的分年按月平均发放。 3.建立工作办公室,提供工作用车,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作助手。 4.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200万元。

第二层次人才:国家****(长期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国家863/973项目首席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聘期内免费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180平方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4万元/月的住房补贴。 2.特殊补贴200万元,第一周年发80万元,其余的分7年按月平均发放。3.从事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

第三层次人才:国家****(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左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35万元/月住房补贴。2.发给安家费80万元。 3.从事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6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

第四层次人才: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省(直辖市)级特聘专家。 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左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3万元/月住房补贴。2.发给安家费30万元。3.从事实验学科者,提供相应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

第五层次人才: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有正高级职称的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省部级教学名师。 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25万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25万元。3.凡属实验学科者,提供相应的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第六层次人才:教授或者其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1.提供购买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左右的校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或者第一个8年合同聘期内提供0.2万元/月住房补贴。2.发给安家费15万元,有博士学位的增加5万元。 3.凡实验学科者,提供实验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非实验学科者,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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