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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人才引进待遇

更新时间:2019-11-06

一、全职引进待遇

学校为高层次新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可以直接给予正高级待遇。首聘期内提供综合补贴、学科建设费(科研启动费)等待遇和条件。各类新引进人才的待遇待遇标准(税前)详见附表。

人才类别 基本年薪(万元) 各类补贴及经费  
综合补贴(基础部分+浮动部分)(万元) 学科建设费(科研启动费)(万元) 过渡期租房补贴(元)(年限2年)
A 300-500 一事一议 300-500 或提供经济适用房一套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B 50-100 一事一议 150-300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C 30-60 150-500 100-200 50-300 一事一议
D / 75-120 (X+15)万元,其中X=50-80 10-25

2000元/月

或提供过渡房一套
E / 45-80 (X+10)万元,其中X=30-50 5-20

1500元/月

F / 33-60 (X+10)万元,其中X=20-40 3-10

1000元/月

说明:

1.实行结构工资制新引进人才聘期为10年,年薪制人才聘期为6年。年薪制相关政策参照年薪制管理办法执行。

2.依据学科专业分类及特点确定相关待遇并分类型审定。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引进工作和落实新引进人才待遇等。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规定可以将学院发展基金列支新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列支方案报人事处、计财处备案。

3.拟新引进人才实际已在学校工作一个月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国内应届博士凭答辩决议,海归博士凭毕业证、学位证进行预报到,预报到工作补贴(2000元,含税)由人事处支付,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情况追加待遇。A、B、C、D类人才也可预报到,补贴费用单议。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4.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分为基础部分和浮动部分。报到后综合补贴发放基础部分的2/3,剩余基础部分在首聘期考核合格后按剩余服务年限每年等额发放。特殊人才发放一事一议,另行约定。

5.D类人才浮动部分为15万元,E、F类人才浮动部分为10万元。浮动部分在首聘期内取得标志性成果后一次性发放,或于首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6.已享受综合补贴的新引进人才,不再享受货币化分房待遇及其他住房等补贴。

7.学科建设费(科研启动费)使用办法按照校拨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经费核拨后由新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按规定使用。使用期限截止至首个考核期结束次年的11月30日,逾期收回经费。

8.在杭无房的新引进人才可享受过渡性租房补贴或过渡房。租房补贴年限2年,在规定补贴额度内凭租房发票报销。选择享受过渡房者,不再享受学校的租房补贴政策,并在居住期间按规定缴纳房租、水电费以及物业费等。

9.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就高享受住房安置,配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A、B、C类人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解决配偶随调,其余人才原则上配偶不随调。

二、柔性引进待遇

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利用校地、校企及校校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一批共享高层次领军人才(特聘教授)。特聘教授应在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平台建设、教学成果奖等方面,或在学科团队建设、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科平台建设、科研成果奖等方面成绩显著,或在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明显绩效。鼓励省一流学科和校重点学科利用学科经费建立特聘教授制度。

特聘教授津贴实行年薪制,额度5-15万元。根据本人工作任务和目标、年度兼职工作时间、个人学术水平等因素确定薪资标准,采取一人一议的方法商定。经费实行校院二级分担机制,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聘教授一定生活补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对于能够给学校带来重大社会资源或者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实质性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在薪资上给予倾斜。

特聘教授的聘请依据《浙江科技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及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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